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132號
MLDV,104,司促,3132,2015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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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彭永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彭永庄於民國100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0 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09 年08月
    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 採機
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0日止累計21
    2,318 元正未給付,其中208,316 元為本金;3,702 元
    為利息;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  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銘
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永庄 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72%│
│  │208316│     │5月21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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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