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
債 權 人 郭千雅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勝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如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查明請求金額有無誤載,並具狀更正之(依聲請狀事實及
理由欄所載,債務人共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28,910 元,扣除
已還款項5,000 元後,應餘123,910 元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
給付130,700元是否誤載?請查明更正)。
二、請說明請求自103 年12月3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(如無
依據,請審酌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惟請勿於前
另註明日期)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謝勝榤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宏銘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