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708號
MLDV,104,司促,2708,201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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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
債 權 人 台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
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
債 務 人 韓諾喬
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伍仟貳佰伍
  拾陸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註:
 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
   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   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   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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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