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662號
MLDV,104,司促,2662,20150512,1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
債 權 人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雅琦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森湖即龍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
案件進行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
 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)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呂森湖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宏銘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2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