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簡字,103年度,365號
MLDV,103,苗簡,365,201505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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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苗簡字第365號
原   告 張道明
複代理人  李德盈
複代理人  林紫璇
追加原告  張世銘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
被   告 張文先(即張徐鳳妹之繼承人)
      張瑞琴(即張徐鳳妹之繼承人)
      張瑞娟(即張徐鳳妹之繼承人)
      張瑞雲(即張徐鳳妹之繼承人)
追加被告  張榮錦(即張徐鳳妹之繼承人)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瑞貞(即張徐鳳妹之繼承人)
追加被告  張祐鈞(原名:張文河)
訴訟代理人 姜柑妹
追加被告  張秋嬌
追加被告  張森河(已歿)
追加被告  陳邱梅英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
所為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「原裁定之記載」,應更正為如附表「更正補充後之記載」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 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「更正後之記載」欄 所示之誤寫、誤算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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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行數 │原裁定之記載 │更正後之記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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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三點第│就其超過部分即733,720 元│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│
│5 、6 行│補繳裁判費8,040 元 │8,030 元 │
│更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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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