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03年度,5號
MLDV,103,消債清,5,20150511,2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
債 務 人 紀錦玟 
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
代 理 人 黃家洋 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
代 理 人 蘇志成 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
代 理 人 羅建興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
代 理 人 何新台 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
代 理 人 柯正崑 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德信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
代 理 人 林湘凌 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
代 理 人 沈智偉 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代 理 人 洪瑞霞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
代 理 人 黃蘭雰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
代 理 人 陳怡君 
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司政 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書銘 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
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
代 理 人 林雅婷 
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
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紀錦玟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 債務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 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,消債條例第3 條、第151 條第1 項、第7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,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,自 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,依最大誠信原則,商討解 決方案。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,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,法院 審酌上開條文所謂「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允宜綜



衡債務人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 ,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所陳報之各項支 出,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,如曾有協商方案,其條件是否 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又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 時發生效力。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復為同條例第83 條第1 項、第16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紀錦玟無工作亦無收入來源 ,且需扶養罹罕見疾病之長子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聲 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,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惟因聲 請人無法負擔180 期、利率1%,每期還款23,184元之還款條 件,致協商不成立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爰依法聲請清 算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-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 、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全戶戶 籍謄本、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單、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、各 項必要支出之單據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為證(參見 本院卷第12至16頁、第25至27頁、第55至61頁及第95頁), 堪信其主屬實。
四、次查,聲請人目前因須在家照顧特殊疾病長子而無工作收入 ,其名下並無任何動產及不動產,此有聲請人101 、102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(參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)。而聲請人主 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0 元,房貸支出、餐費、水電瓦斯費 、保險費、保險費、交通費、日用品支出、通訊費皆由配偶 林漢隆負擔。惟經本院於103 年11月3 日以苗院平民仁103 消債清5 字第32517 號函(參見本院卷第65頁),向各該債 權人查詢關於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額,截至目前為如附表 所示,本件包含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在內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共計高達新臺幣(下同)15,689,647元,此有各 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資參照。是以,聲請人縱將其保險 解約而取得解約金,並將其對配偶及第三人之債權150 萬元 (其配偶與第三人連帶)一併抵償,亦屬杯水車薪,其負債 顯已逾其資產價值,且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此外,聲 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



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
本件聲請,應屬有據。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應予開始清算 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債權人名稱 │債權數額(含本金、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利息及違約金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.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 1,061,861元│參見本院卷第96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.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 240,988元│參見本院卷第97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. │富全國際資產管理│ 239,396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07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. │元大商業銀行股份│ 158,840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10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.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 633,915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14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. │大眾商業銀行股份│ 409,164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21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. │良京實業股份有限│ 926,730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24頁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.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 459,389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34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. │板信商業銀行股份│ 308,689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41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.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│ 738,732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50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.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 398,992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69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. │新光行銷股份有限│ 188,020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72頁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.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 1,184,890元│參見本院卷第176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. 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│ 549,088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10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. │金陽信資產管理股│ 388,447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15頁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. │花旗商業銀行股份│ 88,838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20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. 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│ 807,968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34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. │新誠國際資產管理│ 289,745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41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. │磊豐國際資產管理│ 573,150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48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. 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│ 795,686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55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. │萬榮行銷股份有限│ 415,464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57頁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. │第一金融資產管理│ 783,426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59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3. │滙誠第二資產管理│ 366,956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71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24.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│ 1,355,660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81頁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5. │立新資產管理股份│ 2,325,613元│參見本院卷第297頁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 15,689,647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