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1號
上 訴 人 鍾承翰
送達代收人 劉曉頻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
貳仟捌佰捌拾元,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
,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 哲 豪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