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減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昌富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昌富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,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2 項但書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碧雯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