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4號
聲 請 人 湯朝松即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湯朝松(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, 且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湯朝松即本件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 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 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、同意書、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帳 冊數列表及湯朝松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、106年度 司聲字第20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,查核屬實。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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