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69號
聲 請 人 劉秀鳳
輔 佐 人 魏瑞宏
代 理 人 簡燦賢律師
代 理 人 邱劭璞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瑞良、鮑玉華、魏裕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,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 件,惟聲請人具狀表示雙方歧見甚大,調解已無實益,請求 停止調解程序,進入訴訟程序等語,有聲請人民國104年5月 13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,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。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的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