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簡調字,104年度,69號
HLDV,104,司簡調,69,2015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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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69號
聲 請 人 戴雨縈
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
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
複代理人  鄭濟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丁財何榮子徐振良間排除侵害等聲請
調解暨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,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,因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,請求駁 回調解之聲請,裁定進入訴訟程序等語,有聲請人代理人民 國104年5月19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,故可認為本件顯 無調解成立之望。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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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