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勞小字第二號
原 告 丙○○
乙○○
甲○○
被 告 歐速理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心
法定代理人 蕭美珠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甲○○新台幣壹萬捌仟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乙○○新台幣壹萬捌仟元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丙○○新台幣壹萬捌仟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湯 文 章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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