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潘吉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零捌佰陸拾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
附表
104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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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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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潘吉雄 │自民國103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36127 │ │2月14日起 │ │點七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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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潘吉雄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24093 │ │1月14日起 │ │點七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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