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
債 權 人 林金鎮
代 理 人 蔡貴卿
債 務 人 金弘
債 務 人 胡秀琴
債 務 人 金強
債 務 人 金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肆萬陸仟壹
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其
超過六個月的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