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373號
HLDV,104,司促,2373,20150505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
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
債 務 人 陳翰民即陳伯民
債 務 人 黃鼎綸即黃俊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叁仟玖佰捌
  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     遷入之住址)。
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