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(刑事罪名)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03年度,5號
HLDM,103,重附民,5,2015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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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
原   告 鄭美齡
      鄭玉路
      朱珠玉
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
被   告 卓敬詠



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(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),經原告等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
法 官 陳協奇
法 官 簡鈺昕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 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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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