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4年度,17號
TTDV,104,消債更,17,2015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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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
聲 請 人 蘇鳳美 
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雅雯
附件:
一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?如 有,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(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
二、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、其母蘇林 有妹為要保人或受益人,投保公保、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 保險、儲蓄性保險、投資性保險?如有,應提出保險單等相 關證明文件,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、保額、已繳保費 之年數、每年繳納保費金額。
三、請聲請人詳實臚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(如膳食費、水 費、電費、瓦斯費、電信費、醫療費、交通費等必要支出) 及金額,並請檢附相關資料、收據證明、繳納證明。四、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若干,並請檢附相關資料、 證明;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,並敘明 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 不能扶養之原因;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,亦釋明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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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