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2096號
TTDV,104,司促,2096,20150526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債 務 人 郭証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
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
  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