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967號
TTDV,104,司促,1967,2015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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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債 務 人 謝詩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  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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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