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陳文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一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收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緣債務人陳文甲
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,借款期間自一百零二年五
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止,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
息。又依契約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
新臺幣423,539元整,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零四
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,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
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
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其如數清
償,以保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張春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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