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955號
TTDV,104,司促,1955,2015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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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陳文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一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收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 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緣債務人陳文甲
 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,借款期間自一百零二年五
  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止,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
  息。又依契約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喪失期限
  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
  新臺幣423,539元整,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零四
 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,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
  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
  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  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其如數清
  償,以保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春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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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