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795號
TTDV,104,司促,1795,2015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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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諸昌
代 理 人 廖文杏
債 務 人 余小鈴
      胡捷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
 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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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