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762號
TTDV,104,司促,1762,2015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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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謝安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叁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(一)債務人謝安得於民國93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73,000
   元,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00年06月28日止
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機動計付,
  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
   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
   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至民國104年04月30日止累計156,013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147,321元為本金;8,69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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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金       額 │    利        息    │     違       約       金   │
│ │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│ (新 臺 幣) 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週年利率 │起 迄 日(民 國)│   利     率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 147,321元    │ 104年5月1日起至  │百分之18.25 │ 無         │無  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 │ 清償日止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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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