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734號
TTDV,104,司促,1734,2015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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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
債 權 人 五睿檢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雲妹
債 務 人 林瑋臻即建霖土木包工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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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五睿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