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
債 權 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 登記,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,始得執業。所稱主 管機關,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在縣( 市)為縣(市)政府,此觀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 2 條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(即聲請 人)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4年4月29日以東院忠非乙 104 司促第1437號函請臺東縣政府查明債權人逸軒溫泉天廈 AB棟管理委員會向其報備之管委負責人等相關資料,臺東縣 政府於104年5月20日以府建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: 「查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於103年9月25日向本府申 請103 年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,惟經審查申 請書件尚有不全核與規定不符,是本府以104 年1月7日府建 管字第0000000000函檢還原申請書正本。」揆諸前開說明, 債權人聲請本件之核發支付命令,資格不符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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