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4年度,29號
TTDM,104,附民,29,20150514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附民字第29號
原   告 何秀梨
被   告 朱冠綸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103年度訴字第81號),經原告提
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: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(103年度訴字第81號), 已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下午4時31分辯論終結,原告於同日 下午5時23分,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本院錄音資 料查詢結果及收文章戳可證,是依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於法 即有未合,應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
法 官 陳盈螢
法 官 郭世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王士偉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