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交附民字,104年度,9號
TTDM,104,原交附民,9,2015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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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
原   告 曾美足
      王朝燦
      王朝加
      王朝良
      王怡雯
原 告 兼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朝鴻
被   告 林信宏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(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),經原告等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 李昆南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盈螢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郭世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士偉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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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