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03年度,79號
TTDM,103,交易,79,2015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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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交易字第7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何大溪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3年度偵字第188
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何大溪所犯均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 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
法 官 郭世顏
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明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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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