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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6年度,505號
TNDV,96,訴,505,201505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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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505號
原   告 陳淑秀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金花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仕穎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錦燕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嫻珠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兼上5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鳳媛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原   告 陳金成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秀方即陳福山之承受訴訟人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
被   告 林榮輝
訴訟代理人 林堉繐
被   告 林丁有
      林進起
兼 上 1人
訴訟代理人 林進聲
被   告 林啟東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林震昌
被   告 陳石盤
      陳昆進
      馬栁金
      馬金獅
      馬國仁
      馬國信
      馬萬金
      馬進聰
      馬進明
      馬永清
      馬瑞榮
      林清樹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陳美容
被   告 林吳美英
      杜保法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王麗英
      杜榮宗
被   告 杜榮宗
上 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杜瑞賢
被   告 馬岳鴻
兼 上 1人
訴訟代理人 馬耀宗
被   告 吳水源
兼 上 1人
訴訟代理人 吳水吉
被   告 吳平安
      吳明忠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塗玉春
被   告 吳林金葉
訴訟代理人 吳和順
被   告 林衍良
      林虔弘
      林國泰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林沐池
被   告 林國靖
訴訟代理人 馬美香
被   告 同安宮
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
被   告 葉金龍
      林義明
      吳進泰
      吳典庭
      林英傑
      蔡玉卿
      馬蘇壳
      陳萬在
      郭素珍
      蘇啟峰
上  1 人
訴訟代理人 蘇寶玉
被   告 莊招治
訴訟代理人 馬進中
被   告 馬守青
訴訟代理人 馬進德
被   告 邱麗珍
      林稚凱即林政諺
      林進太
      林金源
      林慧隆
上 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進聲
被   告 林重駿
訴訟代理人 林義明
被   告 林仁財
      馬玉敏
      陳張銀釵即陳木樹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昆宏即陳木樹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昆崇即陳木樹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燕華即陳木樹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珠鳳即陳木樹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林靜枝即陳木村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進義即陳木村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進泰即陳木村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緯祺即陳木村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陳麗琴即陳木村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國華即林秋熒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萌章即林秋熒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同利即林秋熒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政男即林秋熒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明昌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曾順安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宗林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永裕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玉珠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錦珠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杜英珠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兼上6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杜瑞賢即杜清樂之承受訴訟人
被   告 林美枝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美金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清發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
      林通順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
兼上5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通德即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林美枝、林美金、林清發、林通順、林通德為被告林仙境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,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,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。次按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段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 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 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仙境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4年2月18 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林美枝、林美金、林清發、林通順、林 通德等人,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全戶 戶籍謄本、現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憑。復經依職權查詢本院並未接獲被告林仙境之繼承 人拋棄繼承事件,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林仙境之全體繼承 人承受。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爰依職權命林美 枝、林美金、林清發、林通順、林通德為被告林仙境之承受 訴訟人,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慧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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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