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5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
一、原告與被告陳文豪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
陳文豪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465,714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5,45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整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4,953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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