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1號
原 告 吳文良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宗瑞、林緞發支
付命令,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核發在案,惟
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
,尚應補繳新臺幣7,100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著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