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507號
TNDV,104,訴,507,201505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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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
原   告 林勝賢
被   告 林建佑即林將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,750元,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5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 第14頁)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 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16頁至第19頁)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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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