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507號
TNDV,104,訴,507,2015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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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
原   告 林勝賢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建佑即林將龍
  支付命令,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 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0,000元,應
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   元外,尚應補繳8,75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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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