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7號
原 告 林勝賢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建佑即林將龍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0,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8,75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