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黃青荷被 告 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銘被 告 蔡宏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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