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121號
TNDV,104,訴,121,2015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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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21號
原   告 黃青荷
被   告 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永銘
被   告 蔡宏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楊琄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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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