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6號
原 告 陳明宗
陳益昌
陳益森
被 告 陳炳燈
陳泳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,025,933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7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豐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