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6號
原 告 楊聯輝
楊聯如
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
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
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
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
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
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