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336號
TNDV,104,補,336,2015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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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36號
原   告 楊聯輝
      楊聯如
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
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
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
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
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
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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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