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331號
TNDV,104,補,331,2015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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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  告 林明正
被   告 杜月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月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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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