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告 林明正
被 告 杜月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莊月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