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94號
TNDV,104,補,294,2015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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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94號
原   告 泰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崑泰
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93萬3,3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郁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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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