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3號
原 告 林榮深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寅皇即林鳳嬌之繼承人、林唐換即林鳳嬌之繼
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代位債務人即被告二人請求分割其等自被
繼承人林鳳嬌處所繼承之坐落臺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(權利範圍:公同共有10000分之527,下稱系爭土地,詳本院
104年度司執字第35569號卷宗所附聲請狀及土地登記謄本),故
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
。又查訴外人林鳳嬌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應為45分之1,此有臺
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4年5月18日所登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
所附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9頁),故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4,149元【計算式:系爭土地面積864㎡×公告現值
4,100元/㎡×權利範圍527/10000×應繼分1/45=4,149元(元以
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翊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