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91號
TNDV,104,補,291,201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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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91號
原   告 胡金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典詳、吳丁詳胡峰雄許富勝、林慧美、胡
麗真、胡銘賜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0萬9,334元
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959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林勳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安青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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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土     地│公告現值   │土地面積  │原告權利範圍│訴訟標的價額  │ 總 計  │
│  │       │(新臺幣)  │      │      │(元以下4捨5入)│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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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1,666平方公 │6分之1   │111萬667元   │140萬9,334元│
│  │山頭段230地號 │尺      │尺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
│ 2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3平方公尺  │6分之1   │2,000元     │      │
│  │山頭段230-1地 │尺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│  │號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
│ 3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330平方公尺 │6分之1   │22萬元     │      │
│  │山頭段230-2地 │尺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│  │號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
│ 4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115平方公尺 │6分之1   │7萬6,667元   │      │
│  │山頭段230-3地 │尺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│  │號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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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