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1號
原 告 胡金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典詳、吳丁詳、胡峰雄、許富勝、林慧美、胡
麗真、胡銘賜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0萬9,334元
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959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謝安青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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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土 地│公告現值 │土地面積 │原告權利範圍│訴訟標的價額 │ 總 計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(元以下4捨5入)│(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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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1,666平方公 │6分之1 │111萬667元 │140萬9,334元│
│ │山頭段230地號 │尺 │尺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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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3平方公尺 │6分之1 │2,000元 │ │
│ │山頭段230-1地 │尺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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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330平方公尺 │6分之1 │22萬元 │ │
│ │山頭段230-2地 │尺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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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臺南市官田區烏│4,000元/平方公│115平方公尺 │6分之1 │7萬6,667元 │ │
│ │山頭段230-3地 │尺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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