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87號
TNDV,104,補,287,2015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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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
原   告 楊劉金雀
原   告 楊振東
原   告 楊珠桂
原   告 楊絢雅
原   告 楊惠霖
上 列五人
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旻臻鮮茶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1,294,41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,87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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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鮮茶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