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
原 告 楊劉金雀
原 告 楊振東
原 告 楊珠桂
原 告 楊絢雅
原 告 楊惠霖
上 列五人
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旻臻、鮮茶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1,294,41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,87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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