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4年度,279號
TNDV,104,補,279,2015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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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
原   告 蔡水吉即吉鎧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蔡志明
      劉家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寬呈鑫工程行潘福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共新臺幣(下同)638,582 元(60萬元+2,922 元+35,660元=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著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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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