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8號
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梅雀
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齡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9,
23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