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6號
原 告 邱琇茸
以上原告與被告范忠銘等人間因請求安設管線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若原告未能查報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新台幣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
價額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
、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