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字,104年度,2號
TNDV,104,簡,2,2015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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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簡字第2號
原  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
      郭芊欣
      董文貴
被   告 楊清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8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,以民事更正暨聲請調查證據準備書⑷狀,減縮訴之聲明,並檢附債權明細表1 份,用以說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惟觀之該債權明細表內,並無任何關於先前因對被告強制執行而取得款項之記載,以致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,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,有無扣除先前因對被告強制執行而取得之款項,即有不明;另原告於104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時,當場提出之電腦報表及錄音譯文,亦未於相當時期通知未到場之被告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逸 康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玉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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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