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李虹芝即李素卿
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杰瑞
附件:
(一)請提出「最新」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(紅色聯單)。
(二)台端稱曾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,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 ,惟因經濟狀況不穩定而毀諾,請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 釋明經濟狀況如何不穩之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 商條件有困難。又聲請人自承有再次申請個別協商惟不成 立,請說明是何時向何家金融機構申請及清償條件為何, 並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。
(三)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(例如計程 車司機、小規模營業之商販),如有,請補提五年內營業 活動及營業額資料,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明之。(四)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民國103年1月1 日起至104年5月之工作收入情形,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 生前兩年即102年5月15日起至104年5月14日止之收入狀況 ,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、每月薪資、及公司 或雇主之聯絡方式(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、地址、電話 )。
(五)請詳實說明清潔工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(公司全稱
及地址)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 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(例如薪資袋、雇主書立之在職證明等),否則難以認定 聲請人所述為真。
(六)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,並詳述聲請人借貸 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、地址、金額、時間及證明 文件。若無,仍應釋明之。
(七)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,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。
(八)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(九)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(即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4月止) 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 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 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
(十)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 津貼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 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
(十一)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 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 、基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