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4年度,6號
TNDV,104,消債更,6,201505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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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蘇敏珠即蘇秋子
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僅同時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南消債調字第205號卷並 檢視卷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綠色聯單)、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1、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,聲請人所檢附之上 開資料,經核其內容並未齊備,而有命補正之必要,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,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7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,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,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復於104年4月 2日電詢聲請人之代理人何以尚未補正一事,經其代理人表 示一直聯絡不上聲請人,故未補正等語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54頁)。是債務人怠於補正及配合本 院調查,迄未提出任何資料到院,而逾期未補正,致本院無 從判斷聲請人收入、支出狀況及主張是否屬實。且依聲請人 之代理人亦難聯絡聲請人一情,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 ,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,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杰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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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