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 王春茂即王慶祥之繼承人
王淑惠即王慶祥之繼承人
王妍筑即王慶祥之繼承人
王淑芳即王慶祥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亦適用 之。次按,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亦有民法第867條規定甚 明。末按,除民法另有規定外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、義務,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、第1153條第1 項,亦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
㈠第三人馬世美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800,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至134年3 月30日止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 登記在案。
㈡嗣馬世美於94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,440,000元,借款期 限至114年4月14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而因馬 世美已於98年7月3日死亡,上開借款則自103年6月4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874,86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
㈢又馬世美業於98年4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 登記予第三人王慶祥,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 受影響。而王慶祥已於103年5月27日死亡,相對人等均為其 繼承人,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惟已 因繼承關係承受原屬王慶祥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,附表所
示不動產既為王慶祥之遺產,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自得就附 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據 等件影本及放款帳戶主檔查詢、催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、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不動產登記謄 本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 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記事 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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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拍字第3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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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地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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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南市│ 南區 │ 鹽埕段 │3102-88 │建│382.00 │10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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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4年度司拍字第3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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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物面積 │ 附 屬 建 物│ │
│ │建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┬─┤權 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三│合│面│主要│陽│面│ │
│編號│ 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 │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建築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 │ │單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│計│位│材料│台│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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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6│臺南市南區新│臺南市南│5層樓房 │77│77│平│鋼筋│10│平│全 部│
│ │26│建路18巷12之│區鹽埕段│鋼筋混凝│.3│.3│方│混凝│.4│方│ │
│ │7 │2號 │3102-88 │土構造 │6 │6 │公│土構│8 │公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地號 │ │ │ │尺│造 │ │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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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鹽埕段16275建號,權利範圍:10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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