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04年度,16號
TNDV,104,司執消債更,16,201505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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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
債 務 人 楊金源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姚宜姈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蔡政宏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洪瑞霞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張嘉珊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
代 理 人 吳中仁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。



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簡稱消債 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1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,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: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共72期,第1期 至第5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(下同)8,224元、第56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1,766元(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,767 元),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及三節獎金9,818 元,清償總額合計為707,708元,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:
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平均每月薪資 23,302元(已扣除勞健保,並加計基本月薪、全勤獎金 1,200元、津貼500元及加班費),公司提供中午伙食,每月 工作20日,每日平均工時8.5小時,加班並非常態,固定發 放約1個月基本月薪之年終獎金,中秋節發放1,000元禮金, 過年則發放禮盒,有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4日函 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表、債務人104年3月8日陳報狀及所附在 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,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,具備履行更 生方案之可能性。
㈡次查,債務人之父楊泰順(現年約61歲)固未達勞動基準法所 規定強制退休年齡,惟其因視力衰退而無法繼續駕駛計程車 為業,現無收入,名下僅有財產總值58,590元之土地及汽車 各1筆,復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,當認其應為無資力 之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,而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其父扶養費 用2,361元,其餘金額則由胞姊楊金卿及其母楊邱秀治承擔 等語,應屬合理;又債務人之子楊○杰(88年12月13日生)、 楊△昕(93年10月25日生)均尚未成年,有受扶養之必要。而 債務人配偶現於私人公司擔任會計,平均月收入約20,000元 ,名下除機車乙台外,並無其他財產,其與債務人及子女均 未受領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,有債務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 女、父親戶籍謄本、101年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、勞健保投保單位、金額查詢資料、台南市政府 社會局回函、債務人104年3月8日陳報狀及所附子女學生證 影本等附於本卷可憑,堪認債務人除自身開支,尚須與配偶



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楊○杰、楊△昕之扶養費用。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,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7,845元(自第57期起降低至14,303元),並未逾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 計20,313元【10,869+( 7,083÷2)×2+( 7,083÷3)=20,313 】,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 之生活程度,無奢侈浪費之虞。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 3月份當期提撥中秋及年終獎金二分之一(即9,818元)列入更 生方案清償,並願將其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 約金134,064元(原保單解約金應係134,075元,為核算便利 ,僅提列134,064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)及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5,160元(原保單解約金應係65, 190元,惟為核算便利,遂提列65,160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 債務)列入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。再衡酌債務人表明願自 未成年子女楊○杰成年之翌月起,剔除其扶養費用3,542元 ,並將等值金額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,亦分別有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3日回函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4年5月22日回函、債務人104年4月15日陳報狀及所 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債務人104年5月28日陳報等可資 為證,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。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,再無其他財產,有債務人100 年至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,則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,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 為199,265元(即保單解約金)。再者,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 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29,933元,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 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1 號卷宗可考,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 生活費用約473,157元【依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0、 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〈10,244元 +( 6,834÷2)×2+(6,834÷3)〉×15+〈10,869元+( 7,08 3÷2)×2+(7,083÷3)〉=473,157】,扣除後已無賸餘。 綜上,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07,708元,顯 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,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併此敘明。
三、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 之條件,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表



示意見外,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,前揭 反對意見略以: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收入,有無績效、 紅利及三節獎金等,非無疑義,並應提高年終獎金清償成數 至十分之九,方得謂盡力清償。且關於債務人父親部分之扶 養費支出是否確有必要,應予查明;債務人正值壯年,尚有 相當勞動年限,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。且債務人清償成 數僅10.41%,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。惟查 :
㈠據債務人任職之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:債務人薪資係 採月薪制,底薪為19,273元,另發放全勤獎金,中午由公司 供餐,僅於未供餐時才補貼伙食費一餐50元,公司固定於年 終時發放年終獎金18,635元(約一個月底薪),中秋節發放禮 金1,000元與禮盒,過年僅發放禮盒,且公司加班並非常態 ,有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4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 人薪資表等在卷足證。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核與真 實相符。債權人固主張於任職公司網站上已揭示員工相關福 利,然債務人漏未列入紅利、績效等收入,遂指稱債務人未 據實陳報,然公司員工依其任職部分與所任職位,薪資收入 水準均有差異,且公司關於給薪方式、給薪金額多寡、加班 費之有無與多寡、各項獎金與津貼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等, 除取決債務人個人表現外,另受社會經濟環境、景氣、公司 營運等多方因素影響,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或網 站公告資料之拘束,本件債務人任職公司既已就債務人個人 薪資予以答覆,同時提供債務人個人薪資明細,當應依其發 放資料認定債務人收入。是以,債權人所指摘前開事由,並 無足採。又衡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 為預估數額,債務人除支應個人開支外,另需扶養父親及子 女,倘自身或受扶養親屬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 用增加,前開中秋及年終獎金扣除提撥清償數額後之餘額當 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,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 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,債權人指摘債務人至少應提列九 成以上獎金,否則尚難稱已盡力清償等情,實屬過苛,有違 情理,是以,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年終獎金清償比例過低,債 務人未盡力清償等語,亦屬無據。
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,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,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,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,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。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,關於其個人每月開支及父親 、子女扶養費用,均未逾最低基本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標準,



,自難期待債務人再刪減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。至於債權人 質疑其父扶養費用之必要性乙事,查債務人之父現年約61歲 ,名下除價值約5萬多元之土地及汽車各乙筆外,再無其他 財產,且無任何收入所得,郵局存款亦不足新台幣1,000元 ,此均有債務人父親戶籍謄本、101年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勞健保投保單位、金額查詢資料、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回函等 附於本卷可憑,堪認債務人之父應屬無資力而有受扶養之必 要及權利之人。且債務人已與其母及胞姐協議平均分擔其父 之扶養費用,故主張每月2,361元之扶養費用,亦未逾情理 ,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尚有調整支出空間云云,尚難憑採。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,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,並及其負債之原因、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,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,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。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,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已盡力清償者,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,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;無清算價值者 ,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,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,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(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)。查本 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,連同保單解約金全額及中秋、年終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均 用以履行更生方案,當認已盡力清償,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,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, 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,並無可 採。
四、綜上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已盡力清償,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,故應予認可。並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附件一:更生方案


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一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、每期清償金額: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以每1個月為1期,為期6年(共72期) │
│(1)第1期至第56期:每期清償新台幣8,224元(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,767元),共56期。 │
│(2)第56期至第72期:每期清償新台幣11,766元(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,767元),共16期。 │
│(3)中秋及年終獎金: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,每期清償新台幣9,818元,共6期。 │
│2、清償期間及方法 │
│(1)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,於每月15日前,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、匯款方式自 │
│ 動櫃員機(ATM)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,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,匯費或手費由│
│ 債務人負擔。 │
│(2)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│
│3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:新臺幣6,800,958元 │
│4、清償總額:新臺幣707,708元 │
│5、清償成數:10.41% │
│6、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,視為喪失期限利益,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,仍視為全部 │
│ 到期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:(單位:新臺幣/元)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│ │
│編號│ 債 權 人 │ 債權金額 │債權比例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第1期 │ 第57期 │中秋及年終│ 6年72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至第56期 │至第72期 │獎金(於每 │總清償額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共56期) │ (共16期) │年度3月份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清償,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一 │台新資產管理│ 52,234 │ 0.77% │ 63 │ 91 │ 76 │ 5,44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二 │台新國際商業│1,200,150 │ 17.65% │ 1,452 │ 2,077 │ 1,733 │ 124,942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三 │台北富邦商業│ 326,870 │ 4.81% │ 396 │ 566 │ 472 │ 34,064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四 │聯邦商業銀行│ 11,756 │ 0.17% │ 14 │ 20 │ 17 │ 1,206 │



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五 │國泰世華商業│ 232,423 │ 3.42% │ 281 │ 402 │ 336 │ 24,184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六 │滙誠第二資產│ 387,965 │ 5.7% │ 469 │ 671 │ 560 │ 40,360 │
│ │管理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七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 224,922 │ 3.31% │ 272 │ 389 │ 325 │ 23,406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八 │良京實業股份│ 881,476 │ 12.96% │ 1,066 │ 1,525 │ 1,272 │ 91,728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九 │萬榮行銷股份│ 882,810 │ 12.98% │ 1,067 │ 1,527 │ 1,274 │ 91,828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十 │兆豐國際商業│ 79,079 │ 1.16% │ 95 │ 136 │ 114 │ 8,180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一│中國信託商業│2,175,618 │ 31.98% │ 2,630 │ 3,763 │ 3,140 │ 226,328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二│臺灣中小企業│ 110,611 │ 1.63% │ 134 │ 192 │ 160 │ 11,536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三│遠東國際商業│ 214,785 │ 3.16% │ 260 │ 372 │ 310 │ 22,372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四│勞動部勞工保│ 20,259 │ 0.3% │ 25 │ 35 │ 29 │ 2,134 │
│ │險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 計 │6,800,958 │ 100% │ 8,224 │ 11,766 │ 9,818 │ 707,708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


附件二: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、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不得購買精品服裝、飾品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、不得購買機動車輛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、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、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九、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二、不得參與賭博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十三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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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