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8219號
TNDV,104,司促,8219,2015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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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
債 權 人 許賢棋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燦輝李瑞君李蕙玲簡素玉、李
瑞儀南群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次按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,以其出資 額為限。公司法第99條定有明文。前述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 ,屬「間接有限責任」,即各股東僅就其出資額,負有對公 司繳款之義務,除此之外,股東並無其他義務;而股東對公 司之債權人亦不直接發生任何法律關係,公司債務全由公司 財產清償,而公司財產乃由股東之出資所組成,故股東實際 上僅因其出資,對公司債務負一間接責任而已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璟霖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璟霖公司 ),對其與第三人翁淑敏負有新臺幣(下同)23,337,250元 之債務,扣除第三人RI-TRA ENTERPRISES, INC.先行代位清 償之18,000,000元後,尚欠5,337,250元,故就其所有債權 中之1,000,000元,請求璟霖公司之董事、股東李燦輝、李 瑞君、李蕙玲簡素玉李瑞儀及受璟霖公司股東委託經營 該公司之第三人南群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南群公司)共同給 付之。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備忘錄,璟霖公司營運業務之收 支,乃由第三人南群企業社李瑞禎負責應收、應付事宜,南 群公司與此筆債務並無關係,債權人自無從要求南群公司給 付;又依前開說明,債務人李燦輝李瑞君李蕙玲、簡素 玉、李瑞儀,並不因其為璟霖公司股東,即需對該公司之債 權人負直接清償責任。綜上,自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以觀,其 對債務人之請求均屬無理由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吳進飛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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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璟霖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