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
債 權 人 姚繼雄
債 務 人 葉信宏
楊添福
李榮紋
陳清金
李怡萱
李怡蓁
李誠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暨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陳清金於民國103年7月24
日代表其餘債務人葉信宏、楊添福、李榮紋、李怡萱、李怡
蓁、李誠政等6人共同向其借款新台幣200,000元,債務人並
同時簽發等值金額之支票乙紙交付,詎債權人屆期遭存款不
足退票而未獲清償,債務人陳清金遂另持由債務人李榮紋所
簽發,支票號碼KX0000000號、票面金額為150,000元、發票
日期為103年10月30日、並經其餘債務人葉信宏、楊添福、
陳清金、李怡萱、李怡蓁、李誠政等6人背書之支票乙紙以
為交付,並取回前開遭退票之該紙支票。未料,債權人所持
支票屆期仍遭存款不足而退票等情由,聲請對發票人即債務
人核發支付命令。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等7人給付如本支付
命令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外,另請求債務人給
付超逾年息15%之違約金,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約定書影
本所載,雙方違約金乃約定以年息15%計算,債權人復無法
提出其他違約金約定,是債權人本件關於違約金超逾年息15
%部分之請求,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
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
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
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
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
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朱小萍